存證信函的撰寫有很大的學問,話多不如話少,如何恰如其分的表達,避免衍生不必要的麻煩,用字精準絕對是關鍵。
有客戶問我,存證信函與律師函的差別在哪裡?自己發與請律師發差別又在哪裡?
存證信函與律師函,都是用來傳達法律上意思表示的載體,從這點來說,效果是一樣的。
存證信函郵局會留一份,這一份是指,完整包含你所寫的內容。
律師函則跟一般郵件一樣,你可以用雙掛號的方式,證明對方有收到,但內容的部分,郵局不會留存。
律師當然也可以發存證信函的方式,只是以律師的名義為之。
發律師函或者存證信函,用律師的名義為之,除了能協助當事人妥適的表達法律上的意思,更重要的目的在於,讓對方知道,你有找律師處理紛爭的決心,期待紛爭能以理性且合乎法律的方式解決。其實很多問題,不一定要走到訴訟,透過這些訴訟前的文書往返,大家都能更清楚掌握問題在哪裡,這有點類似訴訟程序上的書狀交換,讓紛爭聚焦(底牌到底是什麼),這樣或許能透過調解協商程序,讓雙方節省勞力時間費用,免去動輒好幾萬的律師費,這樣不是很好嗎?
不要等到大家都吵開了,吵崩了,難聽的話講了一堆,法律紛爭沒聚焦,反而傷了和氣,把協商空間抽了個真空,再找律師,這種亡羊補牢,等著你的,很可能就是三級三審、再發回更審啊
